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

所謂的筆跡鑑定

所謂的筆跡鑑定所謂的筆跡鑑定,是以有穩定性、個人差或稀少性之筆跡為前
提,從筆跡檢查出數個筆跡個性,再經過綜合的研判後,判斷並比較
對照數個文書資料之書寫人是否相同。


在筆跡鑑定中所檢查出部分的筆跡個性,有不少是為不同書寫者
所共通的,但是即使多數的書寫者間具有共通的書寫個性,在一個文
字之中,因為部分筆跡個性之組合方式會因人而異,因此還是有可能
進行書寫者的識別。例如,某A其書寫某文字的「禾」字邊,第一劃
是由左到右,此與書寫人B相同,但是如果這個文字的其他多數部分
之筆跡個性不同的話,還是可以判斷其書寫者不同。



筆跡鑑定,因為是以運筆狀態、字劃形態、字劃組成為主分別
進行檢查,然後再將這些檢查結果進行綜合的檢討,以識別書寫者是
否相同,所以只要是欠缺其中一項,都不能算是高準確度的鑑定。這
是因為字劃乃是經由運筆產生,而文字又是由字劃所組成,而人們在
學習文字時,不是個別的學習運筆、形態、組成,而是直接學習一整
個文字。


人們書寫文字的行為(寫字行為)是經由腦所下的指令,經過肌
肉的運動,使用書寫工具,由視覺或感覺的反射來修正指令,運筆則
是受寫字行為所左右,所以其結果是不可無視於字劃形態和字劃組成
的存在。法科學領域內的文書鑑定,其所定義的筆跡則是「寫字行為
的一部分以筆跡的形態遺留下來」。


筆跡有所謂筆跡個性的穩定性及筆跡的個人內變動。例如某書寫
人反覆書寫「京」字跡時,點的位置左右移動,即是「個人內變動」,
至於「個人內變動」(個人內變動的範圍)則是因人而異,例如「木」
字書寫時,其第二劃的終筆有時上勾有時停頓,抑或第四劃的運筆狀
態和字劃形態改變等,諸如此類個人內變動大的書寫人,不用說其筆
跡也變得較無一貫性。